金融监管总局优化规则 支持参股型并购交易
2025-08-21
保险
< P >金融监管总局于8月20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是对现行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后形成的,旨在优化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服务,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 P >根据《办法》,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境内并购方企业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包括相关费用)的贷款。这类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境内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收购资产或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合并或参股。
< P >《办法》共计33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 P >首先是拓宽了并购贷款的应用范围。在原有的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允许符合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申请并购贷款。根据用途不同,并购贷款被划分为控制型并购贷款和参股型并购贷款。
< P >其中,控制型并购贷款是指支持并购方用于获得目标企业或资产控制权的贷款。已持有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为维持或增强控制权而进行的股权受让或认购行为也可申请该类贷款。
< P >相较之下,并购贷款中的参股型贷款要求更为严格。申请此类贷款的单一并购方必须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的股权。若其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股权,但未实现控制的情况下,可为提升持股比例再次申请贷款,但单次受让或认购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
< P >其次,《办法》对开展不同类别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置了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除了要求银行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外,还根据业务类型设定了相应的资产规模门槛。
< P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曾刚表示,《办法》通过将并购贷款明确划分为"控制型"与"参股型"两类,并配套差异化的监管规则,既贴合了不同并购场景的风险特征,也避免银行盲目开展高风险业务。他举例说明,控制型并购贷款的融资比例上限为70%,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十年;而参股型并购贷款的融资比例上限则为60%,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七年,并且商业银行开展此类业务需满足上年末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等条件。
< P >再次,《办法》优化了贷款条件,进一步提高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上限,并延长了贷款最长期限,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 P >最后,《办法》强调对并购方偿债能力的评估。银行需综合考虑并购交易风险,在全面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的同时,还需关注并购后的企业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等多个维度。
< P >曾刚指出,《办法》通过建立全流程闭环的风险防控体系,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到贷后管理都设定了详细要求。具体包括:由并购专家、信贷专家、法律专家组成的专业团队进行尽职调查;对战略协同性、整合风险进行评估;运用财务模型和情景分析方法测算偿债能力;以及在贷后强化资金监控,明确可通过提前回收贷款或追加担保等措施应对风险。
< P >曾刚认为,《办法》以"规范业务+防控风险+支持经济"为核心,既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清晰的业务指引,又通过精细化管理防范了并购贷款的风险。这将有助于银行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同时,精准对接产业整合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需求,实现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有效平衡。
< P >不过,曾刚也提到,《办法》中部分操作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例如"新质生产力转型升级"的具体判定维度、"合理的经济回报"的量化评估指标等。如果后续能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将有助于提升银行对《办法》的执行效率。
< P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会认真研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此举旨在推动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增长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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